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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正式实施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办法
2010-07-21 10:07:07   来 源:湖北省交警总队 浏览:
  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为了加大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和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公通字〔2010〕]8号)的有关要求,湖北省公安厅和湖北省保监局联合制定了《湖北省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7月1日起,办法将在全省正式施行。

  办法共7条,在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上浮标准、费率联系上浮计算公式、职责分工、信息交换程序、告知制度、异议申请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上浮标准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违法行为一次上浮交强险费率15%,饮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违法行为一次上浮交强险费率10%;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违法行为一次上浮交强险费率30%,醉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违法行为一次上浮交强险费率20%。累计上浮的费率不超过60%。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上浮计算公式:交强险保费=基准费率×(1+费率系数)。费率系数累加不超过60%;若以前年度未发生交通事故,但存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的浮动系数"与"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的上浮系数"可冲抵。各经营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机构必须建立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告知制度,在投保人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时,书面告知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标准及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关信息,由投保人签字确认。投保人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接处,并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核实意见,保险机构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核实意见为依据进行承保。

  办法还规定由湖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定期汇总全省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各地交警部门按照公安部 "四个一律"的要求依法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根据《湖北省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厅交警〔2008〕303号)准确、及时录入、上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湖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和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信息安全。湖北保监局负责指导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相关信息传递工作,督促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实施本办法。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加收或减收交强险保费。
责任编辑:李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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