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城区残疾车、摩的非法营运现状及管理对策的探讨
2009-12-07 09:40:22 来 源:修水大队
作 者:师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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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修水县"四创"工作的不断深入,城区范围不断拓展,在给这座古老的山城交通基础建设创造了机遇,注入了活力的同时,也给广大市民出行营造了安全的交通环境。然而,一些残疾人三轮车、摩托车(简称"摩的")等代步工具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参与非法营运。目前,我县城区残疾人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摩的参与非法营运已成为危害交通安全的一大痼疾,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扰乱客运交通秩序,影响城市发展进程,损害修水文明形象,与我县正在开展的"四创"工作格格不入。仅2009年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我县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建议、提案涉及残疾人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从事营运存在安全隐患方面的意见占38%,这一现象充分证明加强残疾人三轮车、摩托车管理,遏制残疾人三轮车、摩托车等代步工具从事营运已成为广大市民的强烈要求和关注的热点。为此,笔者结合自身交管工作十几年的实际和长期思考,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就"浅析城区残疾车、摩的非法营运的探讨"为题,谈点粗浅认识。
一、城区残疾车、摩的从事营运的历史及现状
我县残疾车、摩的营运现象历经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到现在已经不是简单的交通问题或非法营运问题,是当今社会营运市场经济秩序稳定问题,从苗头产生到滋长蔓延,再到治理取缔,虽然这个群体不大,但涉及到社会问题却千丝万缕。
(一)残疾车、电动三轮车、摩的驾驶人的背景
残疾车、电动三轮车、摩的参与营运的大多数为残疾人及各乡镇农村农民和城区单位下岗职工,有些已由政府安排就业,但嫌工资待遇不高,而自动离职,有些因工伤致残,但已得到相应补偿,有些原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的经济来源,但这些人员看到驾驶残疾车、摩的从事营运的劳动强度低,投资成本低,而收入又较高,且能长期在城区居住,因此纷纷加入非法营运队伍。
(二)残疾车、摩的从事营运的历史
与大多数县、区一样,修水县三轮车营运源于交通的不便和市民的需求,发展于城市的快速增长与公共交通的滞后,取缔于城市快速发展进行为带来的不协调与不安全。经过公安交警、运管等部门的长期"大浪淘汰"式治理,剩余从事三轮营运的基本是肢体残疾平时代步用或营运的残疾人。受政策等因素的限制,我们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执法陷入了困境,造成城区局部地方交通秩序混乱,公安交警部门在管理涉及到残疾人车辆上,要对残势群体给予同情照顾,导致公安交警管理难度大,运输管理部门时紧时松,让摩的也有了参与从事营运的可乘之机。因此,从2003年以来,经过长期整治,不仅成效不大,反而逐渐滋长了这一特殊群体的嚣张气焰,营运起来肆无忌惮,特别是2002年4月份,并且成立了"修水县残疾人自立自强专用车管理站",该伙残疾人以"弱势群体"自居,多次以"集体上访""钻车底""焚车"等极端方式阻碍民警现场执法,在这种情况下,公安交警部门加大了取缔力度, 2004年12月份,修水城区残疾车营运问题在县政府的决心和大力协调下,基本肃清,留下四辆残疾车当作有严重肢体残疾的代步工具。可是2009年5月份该伙残疾人又以"修水县残疾人专用车管理站"的名义在九江市"阿六车行"购买了22辆三轮摩托车参与营运。
(三)残疾车、摩的从事营运的现状
根据修水县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的数据,我县现有残疾人三轮车26辆,运管提供的数据:我县现有摩的180余辆,电动三轮车57辆,对已上牌照的残疾车、摩的,交警部门只能对其行车秩序进行管理,对其非法营运行为没有法定管理权限,在从事营运时,交通运管部门虽然采取一些措施进行查处,但由于管理难度大,执法阻力大,且其有大量客运市场,这就造成我县残疾车、摩的运输市场一直存在,并随着取得合法路权的残疾车、摩托车受利益影响的不断加入,导致我县残疾车、电动三轮车、摩的营运团体有逐渐扩大的趋势。
二、城区残疾车、摩的营运存在的客观原因
残疾车、摩的营运存在有多方面原因,主要表现在客观上的需求,交通运力不足与交通布网不全,违法成本与既得到利益之间差距悬殊,各管理者之间管理方面系统等原因。
(一)票价低廉,方便快捷,客观上为残疾车、摩的营运提供了市场。从市民的收入来分析,高收入的阶层只占社会上的小部分,大部分的人属于低收入,对这大部分低收入的市民来说,他们需要的是方便、价廉的交通方式,继而就自发产生了这类交通方式,此类车比出租车便宜,比公交车方便,吸引了低收入阶层为非法市场提供了一个广大且活跃的空间。据估计,一辆残疾车、摩的一天至少有60元收入,减去油料费用,一个月收入在1300元左右,这比在一般企业中打工的收入要高得多,这对低收入群体来说,无疑是一笔可观的收入。
(二)运力不足,布网不全,客观上为残疾车、摩的提供了市场,随着城南新区的不断发展,新区共有10余条街道,所经过的道路只有宁红大道,公共交通线路布网不合理,新区不少街道还没有公交车,给市民出行和学生上学造成不便,外出办事为了方便只好搭乘此类车辆,一部分家长为了孩子按时上下学,让一些残疾车、摩的接送上下学。
(三)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残疾车、摩的营运处罚力度不够,不能有效地震摄从事营运。依照法律角度认定,对残疾车、摩的这种非法营运行为,管辖权应该在交通运管部门,但在实际操作上运管部门对于如此众多的"非法营运"也是力不从心,难以管理到位,而作为交警既使能够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也只有按违反规定载人给予20元罚款,并且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必须放行车辆,而对于残疾人、摩的驾驶员家庭极度困难的从事营运,从人性化出发,也不便采取过于强硬的管理措施,这就造成违法成本低,部分人有恃无恐,易形成示范效应。2000年5月11日,国家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残疾人机动摩托车营运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主要精神是:本着"从客观出发,区别对待,规范管理,逐步淘汰"的原则,让残疾人非法营运钻法律空子。
(四)管理主体多,导向不明确。在残疾车、摩的管理问题上,存在多部门共管的每个管理部门的管理方面又不尽相同的问题。交通运管部门管理营运问题,交警部门管理交通秩序,残联负责残疾人日常管理,民政解决残疾人的困难,以上每个部门在自己职责内都能尽职尽责,但就残疾人营运问题上导向不明确,管理目标不清,这就导致各个部门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政府希望达到的管理效果无法实现。
三、城区残疾车、摩的从事营运的危害
据调查,2009年1月至11月,修水城区共发生涉及残疾车、摩的交通事故达82起,造成40人受伤,死亡2人,分别占城区事故总数的21%、17%、18%,城区残疾车、摩的营运载客主要存在以下危害:
(一)影响交通安全与畅通。营运残疾车、摩的出车频率高,无论是早晚交通高峰时段,还是平峰时段,有的聚集在车站、小区、学校门口,有的聚集在各交叉路口,易引发交通拥堵,增加路面交通压力。
(二)车辆破旧存在安全隐患。由于大部分残疾人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摩的是破旧的二手车,机械性能差,稍不小心,即可导致车祸,残疾车原本是用来以下肢残疾人代步的专用工具,排气量应在50CC以下,时速15公里以下,但我县疾残三轮车排量超过150CC,形如小汽车,远远超标。而大部分残疾人无驾驶证,由于生理缺陷,驾驶技术差,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三)驾驶水平低劣。这些残疾人都有不同程度下肢残或聋哑,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自制能力差,加上未经过正规的驾驶技术培训,对路面突发情况的判断和处理能力低,在紧急情况下,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四)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在遇到乘客招手示意时,不顾前后有无来车,随意停车上下客,或掉头揽捞,导致事故频发。
(五)社会责任能力低。残疾车、电动三轮车、摩的驾驶员多数家庭贫困,而且部分车辆无交通强制责任保险,一旦在从事营运中发生交通事故,往往没有赔付能力,当事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给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带来很大困难,给社会稳定引发了各种矛盾纠纷,影响社会安定。
(六)扰乱正常秩序。此类车辆由于成本小、票价低,不受营运线路的限制,对正常营运客运市场冲击较大,破坏了正常的营运秩序,加上在城区乱停乱放、违章行驶、车辆破旧,给交通秩序带来了负影响,损害城市美观,影响市容市貌。
(七)扰乱社会治安。残疾人对社会、对政府对立情绪较大,因职能部门管理引发的磨擦、群访、阻碍公务,威胁辱骂执法人员事件时常发生,残疾车问题成了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发因素。
四、残疾车、摩的营运的治理建议
残疾车、摩的从事营运的存在,有其历史原因和深层次矛盾,涉及人员复杂,为切实解决此类违法行为,保障社会稳定,对残疾车、摩的的管理应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
一是加大安全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政府信访部门、民政、残联、媒体、交警、运管、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组织开展"拒乘不安全交通工具"为专题的宣传活动,通过各自职能平台和手段,宣传乘坐残疾车、摩的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同时充分利用媒体舆论阵地的功能,对一些阻碍依法执法公务的残疾人、摩托车驾驶员严格依法处理并进行曝光。对残疾车、摩的载客造成交通事故且残疾人、摩的驾驶员无赔付能力的以案例形式进行宣传,切实提高市民的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拒乘残疾车、摩的车辆。
二是完善公共交通系统,降低城市公交价格。残疾车、摩的营运这一顽疾存在的客观原因之一就是市场需求。要想彻底根治,就必须通过市场手段挤压它的生存空间。建议政府采取提高公交覆盖范围,延长运营时间,降低公交价格,杜绝出租车乱收费行为等措施,努力完善公交体系,使公共交通系统真正成为一个便捷,经济,安全交通网络,真正吸引市民群众自觉摒弃不安全交通方式,消弥残疾车、摩的营运生存空间。
(三)积极争取各方支持,采取措施予以疏导。政府要对残疾车、摩的从事营运载客的专项整治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着重从为残疾人、摩的驾驶员寻找出路的方面想办法,对原来已安排就业的要做好思想工作,劝其回到原工作单位,各相关乡镇政府与企业应切实承担起责任,做好户籍所在地的残疾人、摩的驾驶员思想工作,动员他们返乡务农。同时,要求残疾人车辆不需要代步的可以向外地出售,上户关心弱势群体的工作和生活,让其安心从事合法职业,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想他们之所想,帮他们之所需急他们之所急"的精神,想方设法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他们另谋出路。
(四)严把残疾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市场准入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残疾三轮车、电动车市场销售关,凡是上述车辆一律严禁在我县销售。同时向九江支队函告,对残疾人机动三轮车一律不予以办理挂照手续。
(五)开展长效联合执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建议由政府牵头,组织交警、交通运管、城管、工商、残联等部门,成立长期专门管理机构,结合我县"四创"工作,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对残疾车、摩的从事营运一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予以处罚,见违就扣,决不姑息迁就,形成严管态势,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责任编辑:李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