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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起施行)
2007-12-22 12:22:51

第二十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二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三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 四 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五章 管辖

第二十六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七章 财产保全

第二十八章 仲裁

第二十九章 司法协助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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