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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7-12-22 12:26:05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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