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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91号令)(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2007-12-22 12:05:36 浏览: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91号令)

(公安部最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91 号,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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