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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69号令)(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12-22 12:08:29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10日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46号令)同时废止。2004年4月30日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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