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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7-12-20 09:08:00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所收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公正文明执法。对交通警察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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