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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具体执行标准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7-12-20 09:08:00

第二十条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车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速的;

(三)不按法律、法规规定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的;

(四)不按法律、法规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距离的;

(五)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第二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置的;

(三)遇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行驶的;

(四)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五)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六)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七)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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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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